HONG KONG 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
香港理財規劃協會
預設醫療指示 (AD)
設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理據:本港現有約120萬65歲及以上的長者人口,當中不少在離世前或會罹患末期疾病。以惡性腫瘤為例,2017年約有14 400宗這類死亡個案,佔整體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。 雖然部分侵入式治療可短暫延長病人生命,但一些末期病人不願經歷這種痛苦。
根據調查結果,入住院舍的長者在去世前6個月平均需住院2.6次,住院日數長達26日。不過,絶大多數(88%)的本地成年人表示,在生命末段寧可選擇舒適地渡過最後一程,而不是盡量延長生命。 然而,很多晚期病人由於精神上的決斷能力減退,往往不能及時向醫生表達其醫療決定,這對患上認知障礙症的病人尤以為甚。本港現時65歲及以上人士當中,高達115 000名或10%患有認知障礙症,這些病人或希望透過書面的預設醫療指示,預先表明其治療意願。
現有執行框架:香港現時未有就預設醫療指示,訂立專門法例。不過,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中表明的意願,在普通法下獲得承認。為方便執行有關指示,醫管局在2010年7月制訂預設醫療指示的標準表格,供本地成年人士填寫,並向醫管局的臨床醫生發出詳細指引。 有關的執行重點概述如下:
(a)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:病人可在標準表格上,選擇在3種指明情況下拒絶接受某些維持生命治療(例如心肺復甦法、人工輔助呼吸及人工營養), 該等情況分別為(i)病情到了末期;(ii)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;及(iii)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;
(b)由兩名見證人簽署,當中包括一名醫生:預設醫療指示表格須由兩名見證人簽署,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,而該名醫生須信納病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,以及清楚了解預設醫療指示中所作出的決定。如該名醫生任職醫管局,亦可借此機會與病人及其家屬商討預設醫療指示和晚期照顧的事宜,
(c)預設醫療指示在病人喪失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時生效:當病人處於上述3種指明情況而喪失自決能力時,預設醫療指示便會生效。這些情況須由兩名醫生證明;及
(d)非醫管局醫生作見證人的預設醫療指示適用性:醫管局會把由醫管局醫生見證的預設醫療指示存檔,以便在需要時進行交叉核對。然而,如預設醫療指示是由醫管局以外的醫生簽署,其有效性或會受到醫管局醫生質疑。倘若病人家屬對預設醫療指示存有疑問,主診醫生在釐清問題前及等待期間,仍須為病人維持生命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