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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理賠上訴

買醫保,就是想不幸患病時得到最適切的保障,但醫保危疾索償被拒個案仍不時有之,引起投保人及保險公司的爭拗。根據保險投訴局2021年年報,當局在2020年共接獲583宗投訴保險拒賠個案,涉及賠償額達626萬港元,而引起最多索償糾紛的兩類保險產品分別是住院/醫療保險及旅遊保險。

「有買無賠」是投保人的惡夢,但拒賠的起因是甚麼?又可以避免嗎?我們由保險合約原則開始為你一一剖析。

 

保險合約原則:建基於「最高誠信」(Utmost Good Faith)

保險合約建基於「最高誠信」原則,投保人有責任主動地如實向保險公司披露自己的健康狀況及病歷,以便保險公司根評估風險,決定會否徵收附加保費(加loading)、列明個別不保項目或是否承保等。

假如投保人違反「最高誠信」原則,即虛報或漏報健康狀況,保險公司最終也可拒絕賠償。而「沒有披露事實(Non-disclosure)」也是2020年投訴個案中的三大類別之一,僅次於「保單條款的詮釋(Application of policy terms)」,另排列於「不保事項(Excluded items)」之前。

個案一:先天性疾病


張先生(化名)為他11個月大的兒子購買了一份醫療保險,保單簽發後五天,其兒子入住私家醫院接受右腹股溝疝氣修補術,診斷結果為右腹股溝疝氣,張先生隨後向保險公司申索住院賠償。保險公司認為其兒子入院的病況屬先天性,遂根據保單條款的「不保事項」拒絕賠償。張先生雖然曾經向保險投訴局投訴,但該局的投訴委員會參考主診醫生意見、常見醫療文獻、以及受保人確診有關病況的時間後,同意其兒子的病況較大機會屬於先天性,而支持保險公司的決定。

 

個案二:沒有披露重要事實


陳先生(化名)於某年投保住院保險時於申請書上申報健康病歷,保險公司以標準條款承保。20個月後,陳先生在私家醫院接受有關冠狀動脈的治療,並向保險公司索償。保險公司調查後發現陳先生於投保前因腳、足踝及肩胛疼痛等症狀持續兩年經常求診,卻沒有在投保時申報上述病歷。保險公司遂以他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由,拒絕發放住院賠償。

 

個案三:沒有醫療需要


李小姐(化名)因為反覆錄得腫瘤指標升高,於是入住私家醫院接受全身正電子電腦斷層掃描,以排除患癌的可能,她其後就是次入院的開支向保險公司索償。由於李小姐入院純為接受正電子電腦斷層掃描,住院期間並沒有接受任何特定治療,而該掃描可於門診診所進行,保險公司因是次住院沒有醫療需要而拒絕發放住院賠償。

 

個案四:合理手術費用


王先生(化名)為他的四歲兒子購買了一份提供全數賠償保障的醫療保單。他的兒子其後因直腸出血入住私家醫院接受結腸鏡檢查,醫生收取了港幣48,000元的手術費。王先生就手術費向保險公司索償,但保險公司認為手術費用過高,遂根據合理及慣常條款調整手術費賠償至港幣33,638元。王先生之後向保險投訴局投訴,該局的投訴委員會參考了醫院管理局有關「私家醫療服務項目」的參考收費表,得悉相關之檢查收費介乎港幣12,750元至19,350元,而保險公司作出的實際賠償,已較醫管局的參考收費上限高出七成,因此同意保險公司已作出合理的賠償。

如果您不幸遇到保險公司拒賠,可以向保險投訴局書面申請,或者聯絡本協會,凡們會安排相關專業理財顧問(擁有CFP資格)提供有關服務,費用全免,如果有興趣可以留下個人資料,本協會有專人聯絡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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